2021年6月25日,CDE發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通告,該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文件包含了概述、基本原則、基本要求、變更生產工藝、變更制劑處方中的輔料、變更規格或包裝規格、變更注冊標準、變更包裝材料和容器、變更有效期或貯藏條件等9大章節。
指導原則適用于預防用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從技術角度闡述生物制品上市后注冊管理事項變更中藥學變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關注點。這一重大醫藥政策的發布,很快引起了業內的高度關注。
生物制品上市后藥學變更是指已經獲得上市許可的生物制品在生產、質控等方面發生的變化,是保證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國內已上市的生物制品變更申請逐漸增多,如何更好地確保變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是一大挑戰。
據了解,2005年,我國曾發布《生物制品生產工藝過程變更管理技術指導原則》,此次指導原則的發布,也是16年以來的初次重大修訂,生物制品上市后生產工藝變更的監管將更趨嚴格。
從本次發布的指導原則亮點來看,業內認為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適用范圍。適用于預防用生物制品、 治療用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參考使用,對于疫苗、細胞治療產品等生物制品的上升后變更,除參考本指導原則開展研究,另有規定和技術要求的,也應遵照執行。
其二,變更分類更科學。指導原則按藥學變更可能對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實行變更分類。依據風險和產生影響的程度由高到低分為:重大變更、中等變更、微小變更。其中對于重大變更需要通過系列的研究證明,該變更不對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不良影響;對于中等變更需要通過相應的研究證明,該變更不影響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并且不降低產品的質量可控性。
同時,該指導原則還明確,對于具體的變更,持有人應結合藥品特點,根據研究結果確定變更類別。如果通過其他科學研究獲得充分的證據,證明變更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性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可以不必完全按該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進行變更研究。鼓勵持有人借鑒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協調會相關技術指導原則中的“質量源于設計”“設計空間”“既定條件”等理念和方法,在加強對藥品工藝、質量研究的基礎上,開展變更管理相關工作。
其三,指導原則明確,已上市生物制品,當發生藥學相關變更時,申辦者應當充分的評估變更對于受試者安全的影響,在變更前應充分理解產品的性質,評估變更的風險,充分了解法規要求,生物制品上市后藥學變更因生物制品自身特點不同,變更事項不同、變更程度不同,帶來的潛在風險也會有所差別。
文章鏈接:制藥網